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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
  8、加盟店同意向"A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A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50万日元。
  2、加盟金中,50万日元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200万日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250万日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A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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