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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铺中使用A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A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A公司形象,损害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A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 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A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A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A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A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300万日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A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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