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订货及付款
3.01 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有效协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可视为对该独立协议的有效补充。
3.02 甲方接受乙方订单并收到乙方全部货款(指乙方货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
3.03 为保证甲方均衡、有计划生产,乙方应按计划均衡订货,乙方承诺每月有不少于一次的订货。
3.04 运输:甲方对乙方订购之货品采用公路或铁路快件的运输方式并乙方负担运费。
3.05 考察期内,如乙方在签订协议后90天内未能销售全部订货产品并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要求退货,或乙方因未达到销售目标被取消代理商资格要求退回存货,如乙方没有违反除本协议第二条及其它条款的行为,甲方承诺收回要求退货的产品并在收到退货后一周内退回乙方货款原价。乙方保证退货为原包装产品。乙方要求退货的行为即视为放弃代理授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价格和价格保护
4.01 乙方向甲方订货的价格按甲方全国价格体系执行。乙方有责任为它得到的价格资料保守秘密。
4.02 乙方的销售价格执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政策,有权在甲方统一销售价的活动范围内决定销售最低价和最高价,但应报甲方备案。对特殊型号的产品,由甲方给予乙方返利的形式予以价格保护(具体事宜由甲方另行通知)。
4.03 乙方每月30日以前必须用传真方式向甲方填写库存报表,否则,乙方将失去根据第4.04条可以要求的任何权利。
4.04 如果自甲方发出产品之日起30天内,甲方降低了该种产品的价格,那么甲方将对降价之日乙方相应的库存产品进行价格保护,库存核定基础为上月30日乙方填报的库存报表。甲方补偿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库存产品价格与甲方新价格之间的差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上报库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库存产品的序列号及总数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库存申报的真实性,甲方有权对乙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否则乙方将失去获得全部库存价格保护资格之权利。
第五条 市场推广及市场保护
5.01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广告模式及销售模式展开市场开拓工作。为保证乙方依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甲方采取向乙方收取定额保证金加市场保护奖励金的方式;乙方承诺同意甲方的保证金收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额保证金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