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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样式一)

  一、 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 授权使用
  一、 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
  一、 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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