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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样式三)

  2.6 让与人同意根据引进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期之扣的十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引进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及辅助设备。双方届时将另签合同。

  2.7 让与人同意根据引进方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次期之后的十年内最优惠的价格向引进方提供让与人自己生产或改造的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设备和软件,并协助引进方得到第三方生产或改进的制造合同产品所需和设备和软件。

  2.8 让与人同意,如果合同产品达到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引进方有权在合同工厂生产的合同产品上标明"由___(让与人名称)许可在中国制造"的字样,至于是否在合同产品上标明上述字样,则由引进方自行决定。

第三章 合同价格


  3.1 基于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让与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应完成的义务,本合同总价格为___德国马克。分项价格如下:
  3.1.1专有技术费用为___德国马克。专有技术分项价格为:
  A、 技术转上费:___德国马克;
  B、 技术资料费:___德国马克(CIP北京机场)
  C、 人员培训费:___德国马克;
  D、 技术服务费:___德国马克。

  3.2 以上合同总价是对于让与人在本合同下应尽的包括按CIP条款将技术资和软件运达北京机场之全部责任的固定价格。

第四章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的所有费用将使用世界银行第___号贷款以德国马克通过不可撤消的、允许分批交付的、以让与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支付

  4.2 让与人应在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中国银行总行向让与人推荐并经引进方认可的让与人所在国的一个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食用证,该信用证的金额应等同于合同总价。该信用证将允许按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

  4.3 专有技术费用的支付
  4.3.1 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总价中专有技术费用的10%,即___马克将在让与人提交下述单据并符合合同规定后支付:
  A. 让与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件一份,或让与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无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的影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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