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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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