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