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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
  │序号│名称       │规格 │数量│质量│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拍卖方式
  采用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 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 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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