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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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