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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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