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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 劳动争议处理及共它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在江西省境内的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第一条、第三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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