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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饲料定购合同

  三、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交货及验收: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交货时乙方应对饲料进行称重、验质,甲方对重量有异议,可与乙方验磅核对;乙方对甲方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不承担责任。

  4、经称重、验质后,每吨饲料扣除杂质  公斤。如经乙方验证饲料所含杂质重量明显超过   公斤的,超出的杂质部分应从总量中扣除。

  五、结算方式:                     。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物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交付的饲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情况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饲料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   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

  七、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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