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
BF—— 2006—— 0127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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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名 │ 产地 │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保护价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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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
第三条 结算
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