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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

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


  BF—— 2006—— 0127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

  ┌────────────┬────┬───┬───┬───┬───────┬─────┐
  │     品名     │ 产地 │ 等级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保护价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

  第三条 结算

  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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