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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招议标项目合同书

  3、 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可随时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4、 甲方应依法保守乙方不涉及项目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七条 项目成果
  1、 本项目的所有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有;
  2、 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对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3、 经双方同意,上述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双方按商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资助款项的拨付,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款项;
  2、 如乙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的,应根据实际占用资助资金的时间,每日向甲方支付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 如甲方违反《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或无故停拨合同规定的款项,乙方有权停止合同的执行,甲方不得追回已拨付的款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政府行为、法律修改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终止本合同,于此情形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3、遭遇不可抗力而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 本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3、 甲方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可不返还已拨付的款项;
  4、 乙方要变更合同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 通知
  任何一方向他方发出关于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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