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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日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 工程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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