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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2005版)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第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出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出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____%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________元的酬金。
  (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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