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转让,抵押或出租该房屋时,必须按规定办妥法手续,并在有关合同及文件签订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通知房屋管理企业。该房屋转让时,乙方在房屋管理企业接获上述通知前,对该房屋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与开支仍负有责任。该房屋转让后,乙方及其受让人应共同到房屋管理企业办理管理费结算和有关管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该房屋出售及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之费用,包括产权过户手续费,登记费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缴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将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变更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及变更协议中的手书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该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向  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  ,   各执壹份。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略)
  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略)
  土地使用权状况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