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一九九七年印刷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的《 》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 检验合格。
《 》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可依法出售。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合同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 元。
(大写): 。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为 币 元。
(大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