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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一九九七年印刷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内销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使用权后,依法投资建造的《  》内销商品房业已竣工,并经  检验合格。
  《  》内销商品房已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可依法出售。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绘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状况见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的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见本合同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  币  元。
  (大写):   。
  根据该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为  币 元。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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