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乙方原因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单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游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规属管辖权或事发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经协调处理不成的可选择:
  □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第二十五条 在行程中景点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天气、交通堵塞等原因,乙方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调整游览景点先后顺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