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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版)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 元/天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 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

  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3. 。

  第七条 拍品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保密约定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机关不适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4.本协议终止前,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所列标的再委托他人拍卖;
  5. ;
  6.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拍卖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按照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2. ;
  3. ;
  4. 。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拍卖标的保留价 %的 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由 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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