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原辅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食品、保健食品行业原辅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2.本合同主要为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关条款的实施而制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分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力求具体、严密。
5.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编号:
供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需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辅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及数量、金额(含税价)、交货(时间)和地点
产品
商标
计量
单价
金额
交货
交货
规格
数量
名称或品牌
单位(元)
(含税价)
时间
地点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履行:
1.1 按国家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