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付给乙方按其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 )。
六、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综合第二、三、四、五、六条之款项,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八、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若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非法所得。
十、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七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