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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 开工前_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7: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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