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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  100公里 □, (2)    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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