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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铁道部颁发的标准、规范。
  铁道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以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一般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子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通知应予执行。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通知,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乙方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3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1 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力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有关条款的其他合同条件为:
  5.1 第1条 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系指铁道部批复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系指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第5条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的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按《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要"系指:
  5.4.1 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2 由于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暂停施工;
  5.4.3 由于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导致的必要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的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1996]13号)划分的四个等级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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