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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9.6 因乙方责任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亡及各类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在 3 天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建设单位承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 由于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
  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铁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乙方。
  31.2 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承担缓建工程的维护,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32条 违约
  32.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 0 %的违约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2.1.1.4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1.2.3 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2.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21 天通知对方。
  当合同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 42 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3条 索赔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 3 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赔方要求后 21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 21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 二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35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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