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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合同价的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估验工程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方。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 具体的验工计价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现行的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估验预支工程款,于次月 5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 31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具备末次验工条件 5天内,将《工程末验结算清单》报送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在建设单位批准后5 天内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 95% 工程款。余款 5% 为工程保修金。
  22.6 为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做到专款专用,要求乙方必须在建设单位方指定的银行开立建设资金帐户,印鉴章为项目经理章。并由建设单位对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统一实行代扣代缴。

  第23条 竣工验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 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 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 15 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 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自验。
  23.4.2 自检、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 15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 3 份。
  23.4.4 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 7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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