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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及附件,于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查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查,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乙方同时将检查、签证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15.7 在既有的铁路运输设备区域或地方设备(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区域内施工时,乙方必须提前7天与设备产权管理单位联系,签订设备保护协议,设立防护区域,树立防护标志并派出防护员到现场负责防护工作,同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乌铁建[2005]517号)办理。
  16.1 Ι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的Ⅰ、Ⅱ、Ⅲ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须实施。
  16.5 Ⅰ、Ⅱ、Ⅲ类变更设计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按批准的增减费用调整合同价款。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除在合同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凡由建设单位供应和经过招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应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所有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实验,合格后方准进场。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实验报告。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Ⅰ、Ⅱ、Ⅲ类变更设计;
  19.5 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9.6 本合同执行期内的铁道部发布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 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的高于预算价格的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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