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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

  8.3 验收
  8.3.1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 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 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为:一九九 年 月 日,优惠期  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 月)。
  9.1.2 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码头。
  9.2 交接船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
  9.3.2 按2.2.2款规定的中国船检局(ZC)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码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份。
  9.3.5 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 《商业发票》。
  9.3.8 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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