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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4.其它。供港澳冻肉禽的出口商检证(包括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包装箱唛头标记等事项,甲乙双方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管理规定,对甲方可以选择甲方、乙方和客户三家签约方式的商品(即良种猪分割肉、小包装的冻肉禽和供给新客户的各类商品),三方应通过合同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品种、数量和交货期。根据甲方的供货能力和客户实际可以接收的能力,在三方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时间的建议。在广办正式下达月度配额后,三方可签合同确定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期。
  2.质量。甲方的供货应符合相应的供港澳冻肉禽的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和客户的具体要求。
  乙方有检查甲方到货的质规、数量并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检查结果的权利。如因供货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共同与客户交涉,有关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价格及结汇时间和结汇方式。
  采取三家签约的方式成交的出口价格不得低于乙方认可的最低价格。
  结汇时间原则上由三方协商确定。乙方负责统一收汇、统一结汇。客户应按三方确认的时间及时将货款结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客户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结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三方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乙方负责统一办理有关商品的进口手续,货物入口后,具体的交接货方式由三方商定。
  5.甲方应按出口金额的2-3%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具体的佣金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6.乙方有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客户经营销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客户后参与走私等违章行为或有低价冲击乙方有关商品销售渠道的情况,乙方在向有关部门报告时,应通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其它。有关出口商品的商检证(包括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包装箱唛头标记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乙方负责市场的调研工作和市场开拓工作,有义务向甲方通报市场行情和对甲方所供商品的质量、市场销售、市场反映的情况,帮助甲方提高商品质量,发展市场适销品种,扩大甲方商品的市场销量。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问题。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市场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乙方对此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贸管司、广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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