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 出口企业
协议乙方: 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应港澳冻肉禽出口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供港澳冻肉禽的品名:冻乳猪、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鸭、鹅、乳鸽及上述商品的副产品,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出口地区:香港或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总代理。具体的代理方式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按有关管理规定,甲方以类似"卖断"的方式或以代销方式委托乙方经销的一般质量规格标准的冻肉禽,甲乙双方应通过合同或传真等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具体品种、数量和交货期。甲乙方应根据外经贸部给甲方下达的年度配额,并在广办下达下月月度配额前,由甲方落实各品种货源情况,并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各品种数量建议。在广办下达月度配额后,应严格按配额执行并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月度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签订合同,甲乙双方需提前报请广办重新调整后再执行。违约者,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质量规格。甲方的供货质规应符合供港澳冻肉禽的有关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确系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港澳存放期间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损失、灭失,应负责赔偿。
3.价格及结汇时间。
在由乙方采取"买断"方式经销的情况下,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行情,本着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商定。双方应在每月25日前确定下月有关商品的价格,一经确认,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结汇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正常情况下,结汇时间不能超过甲方货物到达后三十天。
在由乙方代销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市场实际售价,扣除有关费用及佣金后,如数结付给企业,每次结付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向甲方公布所有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帐目。乙方收取的佣金比例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佣金比例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