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 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协议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确定。
20.3 协议全部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甲方: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乙方: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20.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送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备案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特别条款
水 电 厂 水 库 调 度
1.1 水库特性和基本参数
1.1.1 电厂的水库调节特性属于:径流水库/日调节水库/周调节水库/季调节水库/年调节水库/多年调节水库
1.1.2 基本参数
(1) 控制流域面积: 平方公里(km2)。
(2) 正常蓄水位及相应库容: 米(m)、 立方米(m3)。
(3) 死水位及相应库容: 米(m)、 立方米(m3)。
(4) 设计洪水位及相应库容: 米(m)、 立方米(m3)。
(5) 校核洪水位及相应库容: 米(m)、 立方米(m3)。
(6) 防洪高水位: 米(m)。
(7) 汛期起调水位: 米(m)。
1.1.3 库容
(1) 总库容: 立方米(m3)。
(2) 防洪库容: 立方米(m3)。
(3) 兴利库容: 立方米(m3)。
(4) 其他参数: 。
1.1.4 流量
(1) 设计洪水: 立方米/秒(m3/s)。
(2) 校核洪水: 立方米/秒(m3/s)。
(3) 设计最大下泄流量: 立方米/秒(m3/s)。
(4) 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立方米/秒(m3/s)。
(5) 最大发电流量: 立方米/秒(m3/s)。
1.1.5 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库水位变化范围: 米(m)到 米(m)。
1.2 水库调度范围
具体调度范围由协议双方根据电厂的运行及水库的实际情况确定。
1.3 水库调度原则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库调度规程做好水库调度工作,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2)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防洪原则调度,保证枢纽工程安全,满足上、下游防洪标准要求。
(3) 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1.4 水库调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水电站设计资料、运行统计资料及运行总结。
(2) 电厂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本年度汛方案;密切注意汛期流域内气象变化,及时提供水情信息与防汛有关情况,做好短期洪水预报工作。遇重大汛情或灾害性天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传送水库和机组实时运行信息。
(4) 电厂水库水位应按照设计的调度图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水库水位消落计划控制,并确保不低于设计死水位运行,一般情况下每年汛期末水库水位应蓄至正常蓄水位。
(5) 在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和水电厂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以及在电网中的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
(6)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充分利用水能,少弃水,多发电。当水库安全与兴利发生矛盾时,兴利应服从安全。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