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
(2) 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 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 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 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 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 未按照第7.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或备用。
(7) 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 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9)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 电厂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 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
15.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 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 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15.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 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 日内支付。
(2)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
日内支付。
(3) 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
16.3 在本协议期满前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条。
17.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 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7.4 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日后终止本协议:
(1) 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 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 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 。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 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