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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7)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 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
  10.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 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 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 ≥    %。
  (2)   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    %。
  (3) 故障录波完好率 ≥    %。
  (4) 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    %。
  (5)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    %。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

  10.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 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 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 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 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 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 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 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 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   %。
  (2) 遥测量准确度误差≤    。
  (3) 机组AGC可投入率 ≥    %。
  (4) 机组AVC可投入率≥    %。
  (5) 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

  11.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   、   、   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 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 通信电路运行率 ≥    %。
  (2) 设备运行率 ≥    %。
  其中:
  1) 微波设备运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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