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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4.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

  4.6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4.10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
  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  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  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 (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  日内提交),包括:
  (1) 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 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 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 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 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 现场运行规程。
  (8) 电气一次接线图。
  (9) 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 厂用电保证措施。
  (11) 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 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 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 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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