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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03-0512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

  《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厂并入电网时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 ,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按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为同一实体考虑。如遇不同体制,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六、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 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 乙方在       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电厂: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共  台,分别为  号机组  MW 、  号机组  MW 、  号机组  MW、  号机组  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 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
  1.1.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 Voltage Control)。
  1.1.9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 Terminal Unit)。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 修正后的出力。
  1.1.13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 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 。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 。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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