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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
  2、                   。
  (七) 其他:                。

  第十一条 甲方的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大会签定本合同。
  (二)检查、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四)督促业主和交费义务人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有权要求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三)向业主和交费义务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乙方可采取规劝、   、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行为;
  (五)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六)每年度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七)(适用于酬金制)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当甲方或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应及时答复;
  (八)根据甲方的决定,申请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九)本合同终止时,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及帐目。
  (十)其他:                  。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市价[2004]70号《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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