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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上)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 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 .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略)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略)
  c.附件三:供电万违约赔偿办法
  d.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三: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2)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 倍(单一制电价为4 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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