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上)
上海市电力公司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监制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 (用电容量/最大需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常用电源采用(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闭锁,用万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