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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清洗保洁合同(2002版)

  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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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乙方工作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进场后 天内提供有关保险手续证明文件、员工身份证及操作证明的复印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照《上海市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和保洁范围、标准及保洁频率(详见附件1)的规定进行清洗保洁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乙方应按照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配备作业人员,如因乙方安排等原因而导致人员缺额的,乙方必须自行调整补足(人员配置计划详见附件2)。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转包、分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6.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提供作业所需之清洁设备、工具、器材及药剂。
  7.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整齐的工作服装,并于指定或明显位置佩带工作证。
  8.乙方工作人员若向本项目范围内其他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应与甲方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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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   。
  2.甲方应在乙方保洁作业完成时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验收造成作业范围内重新污染、清洁效果被破坏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无法作业,由此造成乙方作业延期完工的,贵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作业期间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如有必要,须在该处范围设置安全围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也可选中的打“    ”,不选的划去)。

  1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 。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白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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