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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

  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略)

  附件二:供电接线产权分界示意图(略)

  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2)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 倍(单一制电价为4 倍)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

  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超过1 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3)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末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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