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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2)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用电电价: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
  2、电费结算方式

  (1) 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 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 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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