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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 及以下)

上海市电力公司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监制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 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台,总装机容量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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