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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预定人(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定商品房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坐落: 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     元,计 (大写)     。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     元,计    (大写)。定金数额不许超过总房款的20%。

  三、定金交付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

  四、预定时间
  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定金处理
  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与出卖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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