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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正本)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受让方: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 字第 号
  产别: 登记种类: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座落 │(新)_________区           │地号      │新旧           │
  ├───┤ 号楼(旧)             │        │      │      │
  │   │                  │        │             │
  ├───┼───┬───┼─────┼────┼────────┼─┬────┼──────┤
  │ 幢号 │ 方向 │ 间数 │建筑面积M2│楼(幢号)│  部位及房号  │结│ 间数 │ 建筑面积M2 │
  │   │   │   │     │    │        │构│    │      │
  ├───┴───┴───┴─────┴────┼────────┴─┴────┴──────┤
  │          平 房          │          楼 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附记:另有 间建筑面积M2与邻户共有共用,不在 │
  ├───┴───┴───┼─────┼────┤以上间数以内。               │
  │合 计         │     │    │                      │
  ├───┬───────┴─────┴────┴──────────┴────┴──────┤
  │交 验 │房产所有证 件 年 月 日       继承证明 件 年 月 日共有执照 件 年 月 日    │
  │契 证 │    委 托 书 件 年 月 日买 契 件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件 年 月 日 │
  │   │        建筑执照                 件 年 月 日        │
  ├───┼──────────────────┬────────┬─────────────┤
  │产价 │                  │产权来源    │             │
  ├───┼───┬───┬─────┬────┼────────┼─────────────┤
  │登记人│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业 │住址及电话        │
  │姓名 │   │   │     │    │        │             │
  ├───┼───┼───┼─────┼────┼────────┼─────────────┤
  │现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原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代(理 │   │   │     │    │        │             │
  │人现)(│   │   │     │    │        │             │
  │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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