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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如实向甲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因出售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权或因乙方擅自转委托等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 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单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对方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进行交易,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双方共同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其损失共同承担;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2、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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