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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一、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软件"包括"软件系统",除另有指明外,指描述于本合同附件 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所开发和提供的当前和将来的软件版本,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开发和提供的软件版本和相关的文件。
  2、"可交付件"指附件 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软件,包括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
  3、"交付" 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开发的软件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4、"规格"是指在技术或其他开发任务上所设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5、"里程碑"是指附件 中所规定的由乙方在本软件开发过程中阶段性完成的,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软件或模块。
  6、"源代码"指用于该软件的源代码。其必须可为熟练的程序员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机器阅读或具备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对该软件的评估、测试或其它技术文件。
  7、"商业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顾客名单、商业数据、产品信息、销售渠道、技术诀窍、源代码、计算机文档等,或由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商业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
  8、"工作日"指国家所规定的节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顺延的日期。

  二、开发软件描述
  1.本软件是甲方为      (公司经营的业务)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处理的对象是甲方的       (财务、人力资源管理、业务交易数据处理、游戏软件等);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为   、   、   。
  2. 甲方原有信息系统描述(如开发软件在甲方原系统中运行,可选择本条)
  甲方原有的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为        ,其主要功能是   、   。乙方将结合甲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软件开发,使开发软件的能同现有系统中已有的设备和相关软件相匹配。
  已有系统的设备和软件见附件 。
  3. 软件系统
  3.1 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系统为        (系统名称);其中:
  (1)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为   ;
  (2)属于乙方所拥有的软件为  ;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为  ;
  (4)乙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开发能力的第三方开发的软件为  。
  3.2 乙方为甲方开发的软件系统分为 个子系统,包括  子系统、  子系统和  子系统,与    (甲方原有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该软件所构建的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  、  。该软件系统的名称、里程碑、模块、功能、规格、版本、价格、检测标准等相关情况见附件 。
  4. 软件开发的目标
  软件整体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     (经营、管理等)系统的要求,应达到      (正确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实用性等)的技术指标。
  5. 软件开发的交付进度和时间
  5.1 本开发软件交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5.2 软件开发分为  个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阶段的项目完成后,均应该依据本合同附件  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第 条规定进行付款。乙方开发软件或引用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   (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其具体规格、检测标准、阶段和进度、交付时间与地点、付款方式等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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