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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业主委员会建立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协议调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 1、 2、 非机动车 1、 2、
  二、
  三、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一、二、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 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五、 。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家庭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乙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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