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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住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订方 ):       联系电话:
  住所:              邮  编:
  证件名称:            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区街(路)号《       》项目幢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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