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求职证号: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经书面申请,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二条 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内负责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乙方认可的 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后,由乙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保留失业人员身份。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