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求职证号: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文件中有关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经书面申请,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第二条 从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甲方在15日内负责将乙方的人事档案转入乙方认可的   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后,由乙方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保留失业人员身份。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