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十、 。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可多选):
  □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第四十九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五十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
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可多选):

  □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第五十一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
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